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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遵府发〔2008〕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现就全市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民中特殊的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在总结50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实践经验,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条例》的实施,是贯彻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逐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使新《条例》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严格五保供养条件。新《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对象条件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各县、自治县、区(市)政府要结合新《条例》的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供养待遇,收回《五保供养证》。

  (二)完善五保供养审批程序。

  各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自治县、区(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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