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前,居民医保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国家和省有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 住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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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补偿
比例
| 年累计封
顶线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年累计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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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社区)
| 700元
| 60%
| 10000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 200元
| 70%
| 成年人:35000元
未成年人:50000元
(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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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450元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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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600元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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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0元,补偿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3、若同时使用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和住院补偿,成年人一年内统筹金补偿封顶为35000元/人(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未成年人一年内统筹金补偿封顶为50000元/人(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
4、鉴于参保居民2008年缴纳的是半年保费,2008年的补偿封顶线为全年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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