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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就读的学生;
  前款第(一)、(二)项人员简称为“成年人”;第(三)、(四)项人员简称为“未成年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
  (五)社会慈善捐助等。
  单位补助资金和家庭缴费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
  (一)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政府补助9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38元。
  (二)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2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8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条 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列入预算并及时补助到位。除省以上补助外,各县(市、区)政府要足额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新罗区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十条 各县(市、区)基金出险时,可依照有关规定先动用上年结余、滚存结余基金予以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对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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