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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满一年(时间可合理计算)且工作出色的优先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

  (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所在地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各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与监督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制订和落实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社区首诊试点,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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