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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其所在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辖区内卫生资源,抓紧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对规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院进行具体的转型或改制。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保障政策。县、区(市)卫生局负责按照网络建设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县、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规划,细化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布点工作,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审批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综合协调,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实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开发商按房屋综合成本价向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出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区落实对租房的社区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政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为辖区社务卫生服务机构购买或无偿提供业务用房,要求2015年年底之前解决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情况为辖区服务人口每年提供不得低于人均2元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要按辖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0.1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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