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保险单证防伪措施。各保险机构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并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
(三)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代理客户办理领款业务的管理。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营销员直接收取客户现金的,各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者农村信用社网点开设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代理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四)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和员工教育。要建立对营销员教育惩戒的长效机制,确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业证年检制度,对有截留挪用保费和诈骗行为的营销员和公司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五)加强创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当前社会公众普遍缺少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在产品推销过程中,要主动服务,介绍相关金融知识,对创新型产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要充分、完整。
四、建立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以预防为主、有效应对为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工作制度。
(一)防范和预警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做好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形成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预防非法保险活动的发生。
要拓宽举报非法保险活动的信息渠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并主动排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预警机制。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要立即向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