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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

  为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保险活动是指利用保险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兜售虚假保险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内部控制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还不能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从全国范围看,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利益、保险机构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切实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52号)、《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7〕124号)的要求,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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