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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㈢项目安排。
  依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8年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11件、预备提请审议6件、调研论证14件;制定政府规章22件、调研18件。主要安排是:
  ⒈为加快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制定政府规章3件,即天津市中新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⒉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注重环境资源保护。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预备提请审议项目3件,即天津市循环经济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⒊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预备提请审议项目3件,即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4件,即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⒋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反映民意。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即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政府规章9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维护责任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公共卫生间管理办法、天津市乡村公路管理规定。
  二、做好2008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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