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建立《天津市珍贵古籍名录》。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收藏单位要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争取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按照文化部有关行业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具备条件的古籍保护单位,要积极争取入选由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馆藏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  复工作。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全市古籍数字资源库。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
  四、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出版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市文化局要起到牵头作用,搞好全市的古籍普查、申报、定级、保护等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中心,中心设在天津图书馆,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  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古籍收藏单位在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加工等方面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对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保护单位现有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古籍保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队伍。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图书馆、博物馆等宣传途径,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古籍保护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