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组织部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区(市)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县、区(市)节能主管部门。

  (六)对省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以上考核奖惩从2007年度开始,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附件一: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