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 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经贸委审定,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公告,按省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
3. 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市)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省、市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或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属省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属市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7年度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