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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8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08年1月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专户,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监督、指导各县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2.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二)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和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它不应该定为住房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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