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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

  1、户籍不在规划建城区范围的;
  2、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的;
  3、将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又申请建房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的;
  5、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块,或近期建设的区域;
  6、在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的;
  7、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安顺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的。
  二、建房标准
  (一)申请新建住宅的村民,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非耕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户口人数三人以下的,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严格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审批,超过五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人均20平方米审批;
  (三)农户单独建房层数不许超过3层;
  (四)危房维修、改造,原则上按照原址、原结构、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审批;
  (五)支持村委会、村民按规划联建多层或高层住宅进行安置。
  三、所需资料及办证程序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填写选址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3、提供村委会、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住房状况的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建房的意见。
  4、危房改造户必须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对其现在住房情况鉴定的资料,并注明需改造的内容;
  5、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二)建房办证程序
  1、经规划部门研究同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宅基地审批表或国土部门的有关证明)的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建房完工后,需到规划部门换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重要依据。
  四、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建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批后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个人应积极配合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五、办理时限
  市规划局从收件(资料齐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时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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