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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
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安顺市规划局)

  为解决安顺市城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和谐新安顺,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顺市农民新村布点规划》、《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西南抵幺铺镇政府所在地,东达两所屯,北接火烧寨、张坪村,西秀区南到帆布厂,开发区南至贵昆铁路,东西长约18.8公里,南北约11.7公里,面积152平方公里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申请建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在规划建成区152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村民建房,但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维修,改建及新建住宅: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2、村民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
  3、经批准按规划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村民;
  4、因国家政策原因新迁入无住房的村民;
  5、新批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村规划要求。
  (二)虽符合上述五条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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