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省市安排分配的专项资金足额下达到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下达的项目资金按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的安全。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三、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一补一。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为:一是各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二是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三是省财政分配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区)的部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按要求进行开发自行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备案。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途径要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为主的方式转变。县(区)每年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获得。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县(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一并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省、市、县(区)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