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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级和县级财政每年应从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3%的工作经费,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加强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的修订等工作;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省、地、县三级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

  (二)每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地区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等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上报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于11月份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

  (三)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全市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菜地12000元/亩、水田11000元/亩、旱地10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不低于耕地开垦费的80%。

  各县(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辖区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由县(区)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按权限(立项)审批。

  二、明确职责,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立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本辖区省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审核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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