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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
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

  (一)近年来,各县(区)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安顺市委、市政府“以建设百万人口生态旅游城市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黔中城市经济新优势”战略目标的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补充耕地任务日趋艰巨,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省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中央返还部分和缴入省财政部分)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分成使用。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具体分配方式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市(州、地)上报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市(州、地),我市再根据以上因素按项目分配落实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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