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