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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安顺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千家企业报省节能办,同时抄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由省节能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7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1、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报。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5、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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