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质监局、科技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2、对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2、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1、超额完成(95分以上);
2、完成(80-94分);
3、基本完成(60-80分);
4、未完成(60分以下)。
七、时间和程序
1、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由省政府和省经贸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