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安顺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发〔200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贸委牵头制定的《安顺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安顺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参照《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由省政府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1、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2、对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目标,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