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查验收人员
第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应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地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13至15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主任。
第八条 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参加初审的人员为承修单位分管领导和熟悉本行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7人;参加复审的人员为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4至8人。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参加初审的人员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1人;参加复审的人员为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6至8人。
第十条 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参加初审的人员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不少于9人;参加复审的人员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6至8人。
第四章 审查验收内容与重点
第十一条 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
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 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对地方志书全面审查并侧重于相应的审查重点。
初审重点:资料真实、全面,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内容表述准确,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等。
复审重点:体例符合要求;文字、数据、图表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妥当等。
终审重点:内容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准确;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
第五章 审查验收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送审的志书稿应内容齐全、规格统一、图文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