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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十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城市、区域发展和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严禁先建设后评价、边建设边评价、只建设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必须停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力度,逐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工程监理,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使新建项目投产后能稳定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到“十一五”末,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环保“三同时”合格率达到100%。
  (二十二)加快完善限期治理和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严格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要关停或限期搬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酿造、小化工、小冶炼、小炼焦、小建材、小火电等企业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及产品实行限期强制淘汰。同时,大力培育物耗能耗低、规模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环保型优强企业。
  (二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和环保监管能方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抓紧建设环境监测与信息中心,2010年建成市城区、主要风景名胜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和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及夜郎湖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和完善市级环境应急响应体系,配套完善环境事故应急监控装备。重点排污企业要逐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省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100%,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50%以上。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城镇空气质量、噪声、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河流水质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丰富信息内容,完善发布方式。随着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的加强,我市将在现已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和水质月报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全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和饮用水源水质月报,并通过互联网展示我市作为旅游城市的良好空气质量和安全的水质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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