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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完善考核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保证我市与省政府鉴定的目标责任书及我市与各县(区)、市直各目标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全面完成。
  (十七)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抓住国家和省继续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入的机遇,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点投向,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高质量准备项目,力争有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建设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财政对饮用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环境基础调查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每年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贷款贴息。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对有偿贷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扶持。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全面足额征收工业企业排污收费。充分发挥税费政策引导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作用,对经批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认真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政策。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
  (十九)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或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坚决纠正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对典型环境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对环境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强化地区和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十)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报排污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严格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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