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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8〕13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以及购房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
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以及购房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相关信用记录,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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