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858-8227494
传真号码:0858-8222329
通信地址:六盘水市钟山西路47号(市政府大楼)
邮政编码:553001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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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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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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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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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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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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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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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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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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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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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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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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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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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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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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