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5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继续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制定的《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着力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的“菜篮子”基地建设的补助;
2.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
3.畜禽定点屠宰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改造的补助;
4.与副食品基地建设、供应和安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申请程序
1.市、县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并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各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县(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逾期或多报的项目均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副食品风险基金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