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市区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通过省阶段性验收或者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按期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财政资助,对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再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5.大力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能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市区每年评选若干个节能降耗先进企业、若干名优秀节能工作者,分别给予每家先进企业、每名优秀工作者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00元。
16.对超过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当年未完成责任书目标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等。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17.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贸易粮食局、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由金华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负责制订完善并进行考核。
18.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9.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每年要与当地政府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综合能耗4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与金华市节能办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取消企业当年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或技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十一五”期间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强化宣传
20.建立健全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和节能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金华市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