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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8.依法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并逐步扩展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电平衡测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水平衡测试。
  9.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辖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障能源统计必要的工作经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加快推行能源统计台帐制度。
  10.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空调照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倡导生活节能,着力宣传和营造节能文化。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1.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节能产品研发补助、节能技改项目贴息、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节能宣传与服务等支出。
  12.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对市区工业企业列入国家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计划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上述类型项目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的项目,按省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受到国家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市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上述各项奖励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13.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市区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主要耗能工艺和设备,以及研发应用节能、节水、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对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实施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经金华市能源利用监察中心确认,工业企业给予每吨标准煤100元、其他企业给予每吨标准煤50元的财政资助。对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实际年开发利用的能源量,经金华市能源利用监察中心确认,给予每吨标准煤50元的财政资助。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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