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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08〕51号)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莆田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清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为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废止的,要予以废止。

  (五)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要先予以废止,并按规定重新拟定报批。

  四、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

  (三)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四)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

  五、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采取上下结合、自查为主和清审与废改并举的方法,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市直各部门将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出需要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审核阶段(6月上旬至9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认真研究审核,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取代旧的,由原报送部门重新起草拟定。对应予修改的,原则上先予以废止,并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报批。

  (三)公布阶段(10月底前)。将最后审定的清理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阶段(11月中旬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从事清理工作,并把它纳入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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