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金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促使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平台快速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1.申报条件:企业相关指标基本符合国家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或创新类产业;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已同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辅导服务协议。
2.申报程序: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报送金华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再由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上市培育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按程序申报。
二、加大上市扶持力度
3.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并购重组、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给企业予以全额补助。
4.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5.拟上市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手续的便利,并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按减半收取。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列入当年税前成本。
6.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在比上年实际入库数保持增长15%的前提下,其增长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7.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指导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8.市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明确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市上市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