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改装车辆进行摸底。一是由市城管办牵头召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周例会制,明确任务分工,明确经办人和联系方式。二是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市建设局、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对市区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由市交通局提供本市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名称及拥有车辆情况,统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汇总造册。通过以上工作,掌握本市市区内从事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总数、符合改装条件的车辆数,以便分期分批实施改装。
2、确定车辆改装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经市质监、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审定后公布改装企业名单。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1、市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市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报导改装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向在建工地施工和运输单位、车辆业主分发《通告》和改装实施方案等材料。同时在主街道、在建工地等地段悬挂宣传标语,营造活动氛围。
2、召开车辆改装业主协调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城区在建工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车辆业主和改装企业参加,阐明有关政策,统一对车辆改装工作的认识,介绍改装方法、步骤、程序,观看改装样板车图片。
(三)实施改装阶段(5月11日至7月10日)
1、改装要求:
(1)车辆改装的组织实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负责,市交警、交通、质监、建设等部门配合。
(2)车辆改装具体工作从2008年5月10日起实施。
(3)车辆改装费用由车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车辆改装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车辆改装后的检测费用由车辆改装企业承担。
(4)车辆改装必须符合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用车辆密闭加盖,不得改变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各项技术参数。
2、办理程序
(1)车属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具有车辆改装资质的改装企业改装。改装完毕后,由改装厂家出具合格证明,并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
(2)车属单位或个人凭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到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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