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阶段(5月10日至31日)。
各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对本地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5月底前报送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四、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分工
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各区、县和市级分别组织清理。各区、县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区、县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区、县负责清理。
为了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物价局要指定一名主管局长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区、县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和要求
(一)为加强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在清理期间,将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区县所属收费单位报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市级收费单位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建立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审核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登记(审核)证》(见附件)一式三份,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物价局核准,收费单位凭税务登记证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政务网上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布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政策规定。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问题,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要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将收费单位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中。
附件: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
2、《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