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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2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对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相关措施: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三)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四)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委托给学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的。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无《办学许可证》、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各种培训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步骤
  自2008年2月20日至5月底,市物价局、财政局组织对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清理共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月20日至3月上旬)。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召开全市各区、县和委、办、局工作会议,组织各收费单位对本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收费单位将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按照统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一式三份)填写上报。
  (二)审核阶段(3月4日至3月31日)。
  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分工,将各执收单位上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报表》进行逐项审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全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逐项审核,按照有关清理原则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整章建制阶段(4月1日至5月10日)。
  市物价局和财政局针对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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