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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

  (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

  二、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

  (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廉政责任书与《       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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