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标后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中标单位要切实履行落实招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后管理,重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履约情况等方面。要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监察部门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举报投诉问题的沟通联系制度,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责任部门:市重点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5.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作为企业资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公示建设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其投标资格。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政纪处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等处理。评标专家与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参加评标和从事中介活动。对违反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协助部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重点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
6.完善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热点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变更、追加等环节,加强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拨付、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业主单位对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公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财政性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杜绝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要严格工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防止出现资金超付、错付等现象。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重大项目审计监督制,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逐步开展跟踪审计,注重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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