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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四)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津价费字[1996]190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为50元。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开展年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收费单位摊派、收取。
  (五)按照国家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翻印。
  三、年审和换证工作按照先年审后换证相结合进行。收费单位将填报的各种报表、资料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按上述年审和换证工作要求同时分别报相关物价、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要通过年审和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要认真组织年审和换证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负责年审和换证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年审和换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和换证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各种报表、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和换证工作。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2008年,要对各级物价部门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为了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收费统计工作。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7]96号)要求,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准确、及时。市物价局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方法》,对各区、县物价局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各有关委、办、局年审工作总结及《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的汇总表,于5月1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将《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二)、天津市2008年换发《收费许可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5月25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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