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凡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移交检查部门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五)年审工作当中,财政、物价部门对2007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反映收费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一)换证条件。凡2007年度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合格的收费单位及2008年以来新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手续。未按规定接受年审和在年审中出现价格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二)工作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津单位及外埠驻津单位;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实行垂直领导的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换证工作。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区、县物价局负责换证工作。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程序。
1、换证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换证单位(包括换领副本的单位)均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换领副本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注明“申领许可证副本”字样。
3、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其下属单位为非基本领证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对其各收费点收费项目相同的,发放收费许可证可以实行一正多副;对各收费点收费项目不同的,仍实行一正一副。
4、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5、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至2008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7]64号)确认的收费项目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