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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津价费〔2008〕61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的规定,决定于2008年4月1日至5月15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至2008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7]64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7年度收费管理和使用收费票证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1、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2、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3、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4、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5、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7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7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12月份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年审报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收费单位填写上述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两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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