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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整治阶段(6月11日至9月11日)

  1.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及时报送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宝钢集团、上海石化直接上报市局)。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内车辆须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并认真实施;对未经注册登记、监督检验的厂内车辆须及时进行检验、登记和领取牌照,做到合法使用;对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及时组织进行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各区、县局要对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表进行汇总,汇总时要仔细核对,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确认,要保质保量汇总《厂内车辆专项整治汇总明细表》(附件2),并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特种处。

  3.各区、县局要按照上述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要积极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特别是要积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形成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大服务、检查、处罚力度。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要以服务指导和帮助为主、检查为辅;对消极应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未经检验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厂内车辆、未配备作业人员的使用单位,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相关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局《2008年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沪质技监特[2008]98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督促所属单位和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掌握系统内厂内车辆安全状况,参照《厂内车辆专项整治汇总明细表》(附件2)汇总系统内厂内车辆基本情况,于6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5.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监察机构需要人力和技术支援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配,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要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开展监督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监察机构报告。

  (三)验收、总结、巩固阶段(9月12日至11月12日)

  1.各区、县局要根据整治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突出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利用好动态管理系统,多管齐下,促使使用单位切实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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