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局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查:一是所购置使用的厂内车辆是否具有制造许可证、维修是否经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二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取得牌照和行驶证;对未进行登记、检验的,要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注册登记、检验,领取牌照及行驶证;三是使用单位是否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并是否持证上岗;四是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等制度,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保养是否有书面存档记录;五是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技术档案、制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计划,以及落实情况;六是对于租赁的厂内车辆,由出租方负责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领证,对出租方没有营业执照的,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取缔;监督检验的申报工作,可由租赁双方协商决定(须在有关租赁凭证中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由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双方均可配备。
3.开展服务工作。各区、县局,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宣传教育、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指导和帮助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作业技能;
4.查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步骤
本次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2008年5月至11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摸底、掌握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1.各区、县局要充分利用协管员熟悉社区、贴近社区的优势,向使用单位宣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要求;发放《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和有关厂内车辆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2.使用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厂内车辆的情况,认真清理各类厂内车辆设备情况和管理、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建立管理和技术档案;
3.各区、县局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抓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内车辆的分布状态和数量情况进行核查、跟踪、汇总,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检验,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有关数据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和监管辖区内各使用单位厂内车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