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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8〕154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相关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内车辆)广泛使用在各行各业,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在用厂内车辆共有2.2万余辆,从2006年4月份至今,厂内车辆共发生伤(亡)人或设备损坏事故事件13起,死亡12人,经济损失约500多万元,万台设备死亡率为5.42,远远高于其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少数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甚至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厂内车辆,部分地区和行业还存在监管的盲点盲区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对厂内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厂内车辆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厂内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1.《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种类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类别的叉车品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种类的观光车类别的观光车品种;

  2.《机电类特种设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中的各类厂内机动车辆种类;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厂内车辆使用单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确保管理严格,操作规范,杜绝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厂内车辆投入使用,消除监管盲点盲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厂内车辆安全使用。

  三、工作措施

  1.开展宣传教育。结合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开展厂内车辆安全宣传活动,向使用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宣传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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