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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按照《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投入占信息工程总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监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者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信息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市信息产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信息工程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所需费用,经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信息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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