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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投资概算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依据审查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复。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但又亟需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履行申报论证程序,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出具审查意见,审核资金预算并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复。

  第十条 跨年度、分阶段实施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需财政分期拨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出具审查意见,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未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我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监理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技术部分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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