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根据《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实施跨行业、跨部门、跨县市区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立潍坊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信息工程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拟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实施进度安排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