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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8〕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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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号:×××××-2008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2008-5-19发布                 2008-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公共供水;
  第5部分:电力系统;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9部分。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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