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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质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市质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十一条 市质检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市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对市质检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在授权有效期内,市质量技监局对市质检机构检验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的维持性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需要时,市质量技监局对市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申投诉情况的市质检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质检机构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市质量技监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

  市质检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权,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六条 市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技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或者授权项目,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授权暂停期间不得以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项目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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