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单位与所检产品的生产者、供销者、研究开发机构及其经营服务者等没有利害关联;引入多元投资的,利害关联方不得控股或相对控股,不得担任法人代表。
(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检验标准和设备操作规程。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认可准则的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质检机构授权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市质量技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市质量技监局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四)市质量技监局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权的,市质量技监局自决定授权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质量技监局公布取得授权的市质检机构名录以及授权范围等信息。
第九条 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市质检机构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延续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