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
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质检机构授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质检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市质检机构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质检机构的授权工作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上海市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保市质检机构的技术管理先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需要制订、公布本市质检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申请以市质检机构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