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教基〔2008〕1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动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省教育厅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基〔2007〕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一)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不同于具有选拔性质的高校招生考试,也不同于为学分认定而设置的模块考试。
(二)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主要手段,也是检查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公平、公正程度的重要手段。
(三)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等学校招生选拔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有利于保证普通高中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有利于监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不断提高课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二、考试的科目、方式、命题范围和标准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8个学科。
(二)学业水平考试采取书面考试和操作考试两种方式,书面考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操作。
(三)在新课程实验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含选修Ⅰ中的必修学分模块)的内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